各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民政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2024年5月10日
附件
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地方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豫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市、县(市、区)以及省级相关单位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部署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合理安排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根据规定的因素测算资金分配方案,并将中央和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解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省级相关单位;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及时足额划拨救助金;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的基础数据,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设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指导市县民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上传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会同省财政厅督导各地及时、足额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如相关对象保障数量)、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根据绩效评价等情况,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第六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商省民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同时将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对于省级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会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 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为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等。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临时救助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相应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者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惠农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对于全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少于当年中央和省财政下达该地区的补助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将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适当减少对该地区的补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第五章 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明确资金与工作预期达到的效果,按规定报省民政厅审核。省民政厅设置全省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与区域绩效目标一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年度执行中,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年度执行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市县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工作,将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民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河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分配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落实常态化直达资金监管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实施补助资金直达监控,及时处理直达资金监控预警发现的问题,切实防范资金分配迟缓、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我省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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