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市监〔2021〕62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财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6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9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2022年3月4日
附 件
河南省财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市监〔2021〕62号),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等要求,优化顶层设计,健全审查机制,完善制度规则,对我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进行审查,确保财政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范围
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我厅在制定或代拟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代拟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2.代拟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给予市场主体优惠措施的政策;
5.涉及市场主体“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合同协议;
6.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相关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审查机制
我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起草机构初审后送交法制机构复核的机制。
(一)审查机构
按照“自我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负责对政策措施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制作书面审查结论,及时送交条法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评估,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
条法处负责对政策措施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落实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的各项工作安排,组织每年工作总结的报送。
(二)工作流程
在文件起草阶段,起草处室应当按照审查要求,遵循审查流程(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应当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
起草处室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后,与政策措施草案其他材料,一并送交厅条法处复核,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纳入合法性审查内容同步审核。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按厅内发文流程报批审签后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书面审查结论应同文件一并存档,在厅内网办公系统运行的公文应上传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政策措施评估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评估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由条法处负责组织,各起草处室具体实施,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不定期评估由起草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或组织,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逐年评估。
四、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在制定或代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对照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规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进行审查(详见附件3),国家出台最新标准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但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应明确实施期限。
五、保障措施
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是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是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的内在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流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把公平竞争审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起草处室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