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以下简称两部门新办法)。据此,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以下简称我省老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是根据两部门新办法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对2018年以来我省以省政府名义或经省政府同意出台的涉及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相关政策予以吸纳、补充,对部分执行效果较差、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政策予以删减。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主要内容是:
(一)资金支出范围。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大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二)资金分配与下达。明确中央及省级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专项因素、奖补因素和扣减因素。每年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根据我省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对评选的促进就业工作激励地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对审计、督查、监管核查等发现的违规使用资金,以及绩效评估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结余资金消化慢的市县,相应予以扣减。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对于执行进度缓慢市、县当年确实难以支出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可由市级财政、人社部门申请收回,收回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调剂分配。同时,对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提出要求。